鹤壁职业技术学院
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(暂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拓展合作办学领域,提升合作办学水平,规范合作办学项目管理,更好地发挥合作办学对学院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,根据《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(试行)》 等文件精神 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与学院开展联合办学、合作方有收费的合作办学项目(不含国际合作项目),非收费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
第三条 以“立足地方、面向市场、以人为本、科学发展”办学理念为指引,坚持“政校企行合作,产学研创结合”人才培养模式,围绕学院“十三五”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,引进优质教育资源,为建设高水平、有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服务。
第四条 坚持提升办学质量的原则。选择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水平高、实力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,在课程体系建设、教学模式创新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实训基地建设、高质量就业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,切实提升学院办学质量。
第五条 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的原则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、教育厅有关合作办学规定,明确合作双方权利义务,规范合作项目工作程序,加强管理与监控,维护学院和学生权利。
第三章 合作方条件
第六条 合作方应为国内外知名企业(含其子公司)或具有权威行业认证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;不得与从事劳务输出、中介及其他类似有收费项目的公司开展合作办学。
第七条 采取三方合作的,合作方应为国内外知名企业、或国内外知名企业授权的教育公司,企业授权的教育公司须承担招生就业、教育教学、设备投入等主要职责。
第八条 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合作:
1.违背社会公共利益、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,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;
2.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;
3.合作方拟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;
4.合作方式为单纯的专业共建学院无实质性受益的;
5.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。
第四章 合作项目申报程序
第九条 申请立项。二级学院是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,要积极寻求合作机遇,洽谈合作意向,形成框架方案,并报学院主管合作办学的职能处室申请立项。
第十条 审核。主管职能处室初核同意后,由主管职能处室牵头,教务处、招生就业处和申报二级学院参与,与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,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,达成一致意见后,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,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。
第十一条 批准。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,按照学院合同审批程序签署合作协议。
第十二条 实施。根据合作协议约定,二级学院和职能处室、教务处、招生就业处及有关处室具体负责合作办学实施。
第十三条 合作方应向学院提交下列材料:
1.办学许可证、法人资格证明、项目实施报告、合作协议草案等;
2.相应的项目收费许可证;
3.验资证明(有资产、资金投入的);
4.承诺安排毕业生就业单位的委托书或协议;
5.其他学院认为必要的文件。
第五章 收费
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。学院根据合作方课程开发、实训室建设、奖助学金等项目的投入情况,许可合作方参考以下标准收取行业认证培训费(单位:元/生/年)。
基本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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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助招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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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开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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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担专业课程教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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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新创业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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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训室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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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性
实训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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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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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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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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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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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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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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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-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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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费用包括合作方的办公经费、人员工资等支出。单项费用超出此表内标准的收费须由合作方提供详细收费依据,经学院研究认可后执行。
第十五条 合作方需将行业认证培训费年度收入的20%向学院交纳项目管理费(最高不超过1000元/生),此费用需在当年新生入校后30日内付清,由学院用于招生宣传、教育教学活动及相关办学条件的改善。
第十六条 合作方需按协议确定的专业计划数向学院交纳项目运营保证金,标准为1万元/生;此费用需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;待项目专业所有学生毕业后,经相关二级学院确认合作方已按规定履行协议,学院将保证金返还合作方。
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收费必须是“一费制”,即除协议中明确的收费标准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学生收取额外的费用;合作方也不得在协议之外与学院各院部或个人产生其他关联费用。
第十八条 合作方按照协议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,需向学生出具合法票据。
第十九条 学院支持合作方为在校学生设立企业奖助学金,促进项目合作良性开展。
第六章 项目管理
第二十条 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为3-5年,招生计划原则上按每个专业100人/年核算。对新合作项目,均设第一年为试运行期,试运行期内学院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有权随时终止协议;通过试运行期的合作项目,协议自动顺延至协议规定期限。
第二十一条 合作项目向社会宣传、发布广告或招生简章时,须事先提请招生就业处审核,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。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做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。
第二十二条 合作方履行以下职责:
1.在学院设立项目部,指定项目负责人处理有关合作事务,负责与学院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、组织教育教学的实施、在校学生的管理等工作。
2.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工作;与合作专业学生签订就业服务协议,确保毕业生到承诺的岗位就业。
3.投入相关的实验实训设备,确保合作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够在学院全面开展,不得将学生转到校外学习。
4.在学院建设项目展示厅和生产性实训基地,引进创新创业课程与专业教师,服务学生创新创业需要。
5.保证学生所考取的行业认证必须是该行业普遍认可的权威认证,且对学生就业岗位的选择、薪资的提升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;严禁以考取国务院取消的各种行业认证为由开展项目合作。
第二十三条 二级院部履行以下职责:
1.设立项目负责人,负责教学安排、质量监控、学生事务、外来教师管理等工作,并保持与合作方的常规联系,维持项目正常运行。
2.安排好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,协助做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设计,提高学生对合作项目的认知认同,及时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隐患。
3、加强合作项目的过程监管,确保人才培养方案、教育教学实施、在校学生管理等工作高质量到位;着力抓好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,帮助学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创业。
4.做好合作项目的评估、认定、总结等工作,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项目运营中的问题。注意消化吸收合作方先进的人才培养理念,培训培养学院教师,提升学院办学水平。
5.提供合作项目方用于教育教学的办公条件(不含项目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)。
第二十四条 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开展的合作办学活动,学院不予承认,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分,涉嫌违法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
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召开年度合作办学项目工作会议,总结交流工作,分析研判形势,安排部署任务。
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末由学院主管职能处室牵头,有关处室参与,从招生就业、教育教学、人才培养质量、办学效益、社会影响等方面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综合评价,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合作项目的继续实施或终止。
第二十七条 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院将责令合作方限期改正,不能按时改正到位的终止合作:
1.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的;
2.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;
3.承诺支付学院的费用或资助未能按时支付的;
4.因管理不善给学院名义造成恶劣影响的;
5.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;
6.就业岗位安排与承诺不一致的;
7.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、学业证书及行业认证证书的;
8、其他违规违纪情形影响合作项目继续实施的。
第二十八条 发生上述情况引起学生及家长与学院发生纠纷时,合作方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生和家长要求,将收取的相关费用退还学生本人。未按要求退费的,学院从项目运营保证金中扣除,且剩余保证金不再退还合作方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解释。当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,由主管职能处室提出修改意见,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修订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的合作项目,由主管职能处室会同招生就业处、教务处、相关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考核与评价。凡与本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合作项目,均需与学院签订补充协议并完善相关手续,否则学院将终止合作。职能处室与二级学院要妥善处理好在校生的教育教学,直至合作项目专业学生全部完成学业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鹤壁职业技术学院
2018年8月